一则关于“征信黑名单上的个人能否作为担保人成立担保关系”的贷款担保纠纷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,本文将对此事件进行详细报道。
案件背景:
2019年,A市市民李先生因个人原因导致征信记录出现污点,被列入征信黑名单,2020年,李先生的好友张先生因创业需要向银行申请贷款,李先生为了帮助张先生,承诺为其提供担保,在贷款审批过程中,银行发现李先生的征信记录有问题,拒绝为其提供担保。
争议焦点:
李先生认为,虽然自己的征信记录有问题,但自己仍有能力履行担保责任,而银行方面则认为,根据相关法律法规,征信黑名单上的个人不具备担保资格,担保关系不能成立。
法律分析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四十八条规定,担保合同应当符合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》第三十二条规定,担保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,但担保人不符合保证资格的除外。
专家表示,征信黑名单上的个人在法律上确实不具备担保资格,但具体情况还需结合实际分析,如果担保人在担保合同签订时具备履行担保责任的能力,且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担保责任,那么担保关系仍然可以成立。
案件进展:
目前,李先生已将银行告上法庭,要求确认担保关系成立,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。
网友看法:
广州网友:“征信黑名单上的个人确实应该受到一定的限制,但也不能一棍子打死,如果担保人确实有履行担保责任的能力,应该给予机会。”
北京网友:“这个案子涉及到法律和道德的问题,征信黑名单上的个人确实应该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,但也不能让无辜的人受到牵连。”
成都网友:“我觉得这个案子还是要看具体情况,不能简单地以征信黑名单来判断一个人是否有担保资格。”
苏州网友:“征信黑名单上的个人确实需要受到一定的限制,但也不能剥夺他们的担保权利,毕竟,每个人都有改过自新的机会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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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个案子就是说,一个人征信有问题,想给别人担保贷款,结果银行不给批,这个人觉得冤枉,就把银行告了,现在大家都在讨论,征信有问题的人能不能担保,这个事情还得具体问题具体分析,不能一概而论,网友们各有各的看法,咱们也得看法官怎么判。